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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yè)企業(yè)噪聲控制設計規(guī)范

工業(yè)企業(yè)噪聲控制設計規(guī)范

作者:鴻光小編????來源:鴻光環(huán)保????發(fā)布時間:2017-01-16 09:58????瀏覽量:
工業(yè)企業(yè)噪聲控制設計規(guī)范
GBJ 87-85
主編部門:北京市基本建設委員會
批準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劃委員會
施行日期:1986年7月1日
 
第一章 總則
 
第1.0.1的危害,保障職工的身體健康,保證安全生產(chǎn)與正常工作,保護環(huán)境,特制訂本規(guī)范。
第1.0.2范適用于工業(yè)企業(yè)中的新建、改建、擴建與技術改造工程的噪聲(脈沖聲除外)控制設計。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的噪聲控制設計必須與主體工程設計同時進行。
第1.0.3生產(chǎn)過程和設備產(chǎn)生的噪聲,應首先從聲源上進行控制,以低噪聲的工藝和設備代替高噪聲的工藝和設備;如仍達不到要求,則應采用隔聲、消聲、吸聲、隔振以及綜合控制等噪聲控制措施。
第1.0.4企業(yè)噪聲控制設計,應對生產(chǎn)工藝、操作維修、降噪效果進行綜合分析,積極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術、新材料、新方法,以降低成本,提高效能,力求獲得最佳的經(jīng)濟效益。
第1.0.5少數(shù)生產(chǎn)車間及作業(yè)場所,如采取相應噪聲控制措施后其噪聲級仍不能達到噪聲控制設計標準時,則應采取個人防護措施。對這類生產(chǎn)車間及作業(yè)場所,噪聲控制設計應根據(jù)車間的噪聲級以及所采取的個人防護裝置的插入損失值進行。
第1.0.6企業(yè)噪聲控制設計,除執(zhí)行本規(guī)范規(guī)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xiàn)行的其它有關標準規(guī)范的規(guī)定。
 
第二章 工業(yè)企業(yè)噪聲控制設計標準
 
第2.0.1企業(yè)廠區(qū)內各類地點的噪聲A聲級,按照地點類別的不同,不得超過表2.0.1聲限制值。
 
第2.0.2條 工業(yè)企業(yè)由廠內聲源輻射至廠界的噪聲A聲級,按照毗鄰區(qū)域類別的不同,以及晝夜時間的不同,不得超過表2.0.2所列的噪聲限制值。

 
第三章 工業(yè)企業(yè)總體設計中的噪聲控制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第3.1.1條 工業(yè)企業(yè)噪聲控制設計應包括:環(huán)境影響報告書中噪聲環(huán)境影響的預估,環(huán)境保護篇章中噪聲部分的編寫,施工圖設計中各種噪聲控制設施的設計,以及建設項目竣工后,對于未能滿足噪聲控制設計目標要求的部分作出必要的修改與補充設計。
編寫環(huán)境影響報告書,可根據(jù)建設項目的主要聲源特性,以及類似企業(yè)的噪聲環(huán)境影響狀況,作出建設項目噪聲環(huán)境影響的預估。有條件時,可根據(jù)聲源特性及噪聲傳播衰減規(guī)律,作出工業(yè)企業(yè)各車間、各功能區(qū)及至廠界或廠外生活區(qū)的噪聲環(huán)境的預斷評價。
第3.1.2條 工業(yè)企業(yè)總體設計中的噪聲控制應包括:廠址選擇,總平面設計,工藝、管線設計與設備選擇,間布置中的噪聲控制。
第二節(jié) 廠址選擇
第3.2.1條 產(chǎn)生高噪聲的工業(yè)企業(yè),應在集中工業(yè)區(qū)選擇廠址,不得在噪聲敏感區(qū)域(如居民區(qū)、醫(yī)療區(qū)、文教區(qū)等)選擇廠址。
第3.2.2條 對外部噪聲敏感的工業(yè)企業(yè),應根據(jù)其正常生產(chǎn)運行的要求,避免在高噪聲環(huán)境中選擇廠址,并應遠離鐵路、公路干線,飛機場及主要航線。
第3.2.3條 產(chǎn)生高噪聲的工業(yè)企業(yè)的廠址,應位于城鎮(zhèn)居民集中區(qū)的當?shù)爻D晗募咀钚★L頻的上風側;對噪聲敏感的工業(yè)企業(yè)的廠址,應位于周圍主要噪聲源的當?shù)爻D晗募咀钚★L頻的下風側。
第3.2.4條 工業(yè)企業(yè)的廠址選擇,應充分利用天然緩沖地域
第三節(jié) 總平面設計
第3.3.1條 工業(yè)企業(yè)的總平面布置,在滿足工藝流程與生產(chǎn)運輸?shù)囊蟮那疤嵯拢瑧舷铝幸?guī)定:
一、結合功能分區(qū)與工藝分區(qū),應將生活區(qū)、行政辦公區(qū)與生產(chǎn)區(qū)分開布置,高噪聲廠房(如高爐、空壓機站、鍛壓車間、發(fā)動機試驗臺站等)與低噪聲廠房分開布置。 工業(yè)企業(yè)內的主要噪聲源應相對集中,并應遠離廠內外要求安靜的區(qū)域。
二、主要噪聲源設備及廠房周圍,宜布置對噪聲較不敏感的,較為高大的,朝向有利于隔聲的建筑物、構筑物。在高噪聲區(qū)與低噪聲區(qū)之間,宜布置輔助車間,倉庫、料場、堆場等。
三、對于室內要求安靜的建筑物,其朝向布置與高度應有利于隔聲。
四、在交通干線兩側布置生活、行政設施等建筑物,應與交通干線保持適當距離。
第3.3.2條 工業(yè)企業(yè)的立面布置,應充分利用地形、地物隔擋噪聲;主要噪聲源宜低位布置,噪聲敏感區(qū)宜布置在自然屏障的聲影區(qū)中。
第3.3.3條 工業(yè)企業(yè)的交通運輸設計,應在保證各種使用功能要求的前提下,滿足下列要求:
一、交通運輸線路不宜穿過人員稠密區(qū)。
二、在生活區(qū)及其他噪聲敏感區(qū)中布置道路,宜采用盡端式布置等減少交通噪聲影響的措施。
三、鐵路站場的設置,應充分利用周圍的建筑物、構筑物隔聲。對用喇叭式揚聲器(高音喇叭)指揮作業(yè)的擴音點,還應考慮揚聲器指向性的影響,不得將聲音最強的方向指向噪聲敏感區(qū)。
第3.3.4條 當工業(yè)企業(yè)總平面設計中采用以上各條措施后,仍不能達到噪聲設計標準時,宜設置隔聲用的屏障或在各廠房、建筑物之間保持必要的防護間距。
第四節(jié) 工藝、管線設計與設備選擇
第3.4.1條 工業(yè)企業(yè)的工藝設計,在滿足生產(chǎn)要求的前提下,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減少沖擊性工藝。在可能條件下,以焊代鉚,以液壓代沖壓,以液動代氣動。
二、避免物料在運輸中出現(xiàn)大高差翻落和直接撞擊。
三、采用較少向空中排放高壓氣體的工藝。
四、采用操作機械化(包括進、出料機械化)和運行自動化的設備工藝,實現(xiàn)遠距離監(jiān)視操作。
第3.4.2條 工業(yè)企業(yè)的管線設計,應正確選擇輸送介質在管道內的流速;管道截面不宜突變;管道連接宜采用順流走向;閥門宜選用低噪聲產(chǎn)品。 管道與強烈振動的設備連接,應采用柔性連接;有強烈振動的管道與建筑物、構筑物或支架的連接,不應采用剛性連接。輻射強噪聲的管道,宜布置在地下或采取隔聲、消聲處理措施。
第3.4.3條 工業(yè)企業(yè)設計中的設備選擇,宜選用噪聲較低、振動較小的設備。主要噪聲源設備的選擇,應收集和比較同類型設備的噪聲指標。
第3.4.4條 工業(yè)企業(yè)設計中的設備選擇,應包括噪聲控制專用設備的選擇。
第五節(jié) 車間布置
第3.5.1條 在滿足工藝流程要求的前提下,高噪聲設備宜相對集中,并應盡量布置在廠房的一隅。如對車間環(huán)境仍有明顯影響時,則應采取隔聲等控制措施。
 
第3.5.2條 有強烈振動的設備,不宜布置于樓板或平臺上。
第3.5.3條 設備布置,應考慮與其配用的噪聲控制專用設備的安裝和維修所需的空間。
 
第四章 隔聲設計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第4.4.1條 隔聲設計適用于可將噪聲控制在局部空間范圍內的場合。
對聲源進行的隔聲設計,可采用隔聲罩的結構型式;對接收者進行的隔聲設計,可采用隔聲間(室)的結構型式;對噪聲傳播途徑進行的隔聲設計,可采用隔聲墻與隔聲屏障(或利用路塹、土堤、房屋建筑等)的結構型式。必要時也可同時采用上述幾種結構型式。
第4.1.2條 對于車間內獨立的強噪聲源,應按操作、維修及通風冷卻的要求,采用相應型式的隔聲罩,如固定密封型隔聲罩、活動密封型隔聲罩,以及局部開敞式隔聲罩等。
隔聲罩降噪量的設計,可按表4.1.1規(guī)定的范圍選取。

 
第4.1.3條 當不宜對聲源作隔聲處理,而又允許操作管理人員不經(jīng)常停留在設備附近時,隔聲設計應采取控制、監(jiān)督、觀察、休息用的隔聲間(室)。
隔聲間(室)的設計降噪量,可在20~50dB的范圍內選取。
第4.1.4條 對于工人多、強噪聲源比較分散的大車間,可設置隔聲屏障或帶有生產(chǎn)工藝孔洞的隔墻,將車間在平面上劃分為幾個不同強度的噪聲區(qū)域。
隔聲屏障的設計降噪量,可在10~20dB范圍內選取;對高頻聲源,隔聲屏的設計降噪量可選取較高值。
第4.1.5條 在可能條件下,車間的隔聲處理也可在豎向上劃分不同強度的噪聲區(qū)域。對于帶有較強振動的強噪聲源,宜設置地面層上開有生產(chǎn)工藝孔洞的地下室。
第4.1.6條 對于組合隔聲構件,墻、樓板、門窗等的隔聲量設計,宜符合下列公式的要求:
S1τ1=S2τ2=……=Siτi(4.1.6)
式中S1、S2、……Si——各分構件的面積(m2 );
τ1、τ2、……τi——各分構件的透射系數(shù)。
第4.7.1條 進行隔聲設計,必須注意孔洞與縫隙的漏聲。對于構件的拼裝節(jié)點、電纜孔、管道的通過部位以及一切施工上容易忽略的隱蔽聲通道,應作密封或消聲處理,并給出施工說明和詳細大樣圖。
第二節(jié) 隔聲設計程序和方法
第4.2.1條 隔聲設計,應按下列步驟進行:
一、由聲源特性和受聲點的聲學環(huán)境估算受聲點的各倍頻帶聲壓級;
二、確定受聲點各倍頻帶的允許聲壓級;
三、計算各倍頻帶的需要隔聲量;
四、選擇適當?shù)母袈暯Y構與構件。
第4.2.2條 對于室內只有一個聲源的情形,估算受聲點各倍頻帶的聲壓級,應首先查找、估算或測量聲源125~4000Hz六個倍頻帶的功率級,然后根據(jù)聲源特性和聲學環(huán)境,按下式進行計算:公式
 
 
房間常數(shù)Rγ,應按下式計算:公式

對于多聲源情況,可分別求出各聲源在受聲點產(chǎn)生的聲壓級,然后按聲壓級的合成法則計算受聲點各倍頻帶的聲壓級。
第4.2.3條 受聲點125~4000Hz各倍頻帶的允許聲壓級,應根據(jù)本規(guī)范第二章對不同地點所規(guī)定的噪聲限制值,按附表2.1確定。
第4.2.4條 各倍頻帶需要隔聲量的計算,應按下式進行:
R=Lp-Lpa+5 (4.2.3)
式中R——各倍頻帶的需要隔聲量(dB);
Lp——受聲點各倍頻帶的聲壓級(dB);
Lpa——受聲點各倍頻帶的允許聲壓級(dB)。
第4.2.5條 隔聲結構與隔聲構件的確定,應能滿足各頻帶需要隔聲量的要求。
第4.2.6條 隔聲罩或隔聲間(室)的結構設計,必須有足夠的吸聲襯面。各倍頻帶的插入損失,應滿足需要隔聲量的要求,其值可按下式計算:
D=R0 +10lg(Rr/S) (4.2.6)
式中D——各倍頻帶的插入損失(dB);
R0——隔聲構件各頻帶的固有隔聲量(dB);
S——隔聲構件的透聲面積(m2 )。
第三節(jié) 隔聲結構的選擇與設計
第4.3.1條 隔聲結構的設計,應首先收集隔聲構件固有隔聲量的實測數(shù)據(jù)。 單層均質構件(墻與樓板)的固有隔聲量,可按質量定律的經(jīng)驗公式進行估算。 選用單層隔聲構件,應防止吻合效應的影響。需要以較輕重量獲得較高隔聲量(如超過30dB)時,隔聲結構可選用復合結構。
第4.3.2條 雙層結構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隔聲結構的共振頻率,宜設計在50Hz以下;空氣層的厚度,不宜小于50mm。
二、吻合頻率不宜出現(xiàn)在中頻段。雙層結構各層的厚度不宜相同,或采用不同剛度,或加阻尼。
三、雙層間的連接,應避免出現(xiàn)聲橋。雙層結構的層與層之間、雙層結構與基礎之間,宜彼此完全脫開。
四、雙層結構間宜填充多孔吸聲材料。此時的平均隔聲量可按增加5dB進行估算。
第4.3.3條 設計與選用隔聲門窗,必須防止縫隙漏聲,并應滿足下列要求:
一、門扇和窗扇的隔聲性能應與縫隙處理的嚴密性相適應。
二、門扇構造宜選用填充多孔材料(如礦棉、玻璃棉等)的夾層結構。多層復合結構的分層,不宜過多。門扇不宜過重,面密度宜控制在60kg/m2 以內。
三、門縫宜采用斜企口密封;使用壓緊密封條時,密封條必須柔軟而富于彈性。企口道數(shù)不應超過兩道,并應有壓緊裝置。
四、隔聲窗的層數(shù),可根據(jù)需要的隔聲量確定。通常可選用單層或雙層。需要隔聲量超過25dB而又沒有開啟要求時,可采用雙層固定密封窗,并在兩層間的邊框上敷設吸聲材料。特殊情況下(如需要隔聲量超過40dB時),可采用三層。
五、需要較高隔聲性能的隔聲門設計,可采用設置有兩道門的聲閘。聲閘的內壁面,應具有較高的吸聲性能。兩道門宜錯開布置。
第4.3.4條 隔聲室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有大量自動化與各種測量儀表的中心控制室,或高噪聲設備試車車間的試驗控制室,宜采用以磚、混凝土等建筑材料為主的高性能隔聲室。必要時,墻體與屋蓋可采用雙層結構,門窗等隔聲構件宜采用帶雙道隔聲門的門斗與多層隔聲窗。圍護結構的內表面應有良好的吸聲設計。
二、隔聲室的組合隔聲量,可按下列公式計算:公式
              
                             
三、為高噪聲車間工人設置臨時休息用的活動隔聲間,體積不宜超過14m3 ,以便必要時移動。其圍護結構宜采用金屬或非金屬薄板的雙層輕結構。通風設備可采用帶簡易消聲器的排風扇。
第4.3.5條 隔聲罩的設計,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隔聲罩宜采用帶有阻尼的、厚度為0.5~2mm的鋼板或鋁板制作;阻尼層厚度不得小于金屬板厚的1~3倍。
二、隔聲罩內壁面與機械設備間應留有較大的空間,通常應留設備所占空間的1/3以上。各內壁面與設備的空間距離,不得小于100mm。
三、罩的內側面,必須敷設吸聲層,吸聲材料應有較好的護面層。
四、罩內所有焊接縫與拼縫,應避免漏聲;罩與地面的接觸部分,應注意密封和固體聲的隔離。
五、設備的控制與計量開關,宜引到罩外進行操作,并設監(jiān)視設備運行的觀察窗。所有的通風、排煙以及生產(chǎn)工藝開口,均應設有消聲器,其消聲量應與隔聲罩的隔聲量相當。
第4.3.6條 隔聲屏障的設置,應靠近聲源或接收者。室內設置隔聲屏時,應在接收者附近做有效的吸聲處理。
 
第五章 消聲設計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第5.1.1條 消聲設計適用于降低空氣動力機械(通風機、鼓風機、壓縮機、燃氣輪機、內燃機以及各類排氣放空裝置等)輻射的空氣動力性噪聲。
空氣動力機械的噪聲控制設計,除采用消聲器降低空氣動力性噪聲外,尚應根據(jù)設計要求,配合相應的隔聲、隔振、阻尼等綜合措施來降低機械機體輻射的噪聲。
第5.1.2條 空氣動力機械進、排氣口均敞開時(如通風空調用通風機、礦井通風機等),應在進、出風管適當位置裝設消聲器。
進(排)氣口敞開的設備,應裝設進(出)口消聲器。
進、排氣口均不敞開,但管道隔聲差,且管道經(jīng)過的空間對噪聲環(huán)境要求高時,亦可裝設消聲器。
第5.1.3條 消聲器的消聲量,應根據(jù)消聲要求確定。通常設計消聲量,不宜超過50dB。
第5.1.4條 設計消聲器,必須考慮消聲器的空氣動力性能,計算相應的壓力損失,把消聲器的壓力損失控制在機組正常運行許可的范圍內。
第5.1.5條 設計消聲器,應估算氣流通過消聲器產(chǎn)生的氣流再生噪聲,氣流再生噪聲對環(huán)境的影響不得超過該環(huán)境允許的噪聲級。
第5.1.6條 消聲器和管道中氣流速度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對于空調系統(tǒng),從主管道到使用房間的氣流速度應逐步降低。主管道內氣流速度不應超過10m/s,消聲器內氣流速度應低于10m/s。
鼓風機、壓縮機、燃氣輪機的進、排氣消聲器中,氣流速度不宜超過30m/s。
內燃機進、排氣消聲器中的氣流速度;不宜超過50m/s。
對于周圍無工作人員的高壓大流量排氣放空消聲器,氣流速度不宜超過60m/s。
第5.1.7條 消聲器的設計,應保證其堅固耐用,并應使其體積大小與空氣動力機械設備相適應。
對有特殊使用要求的空氣動力設備(或系統(tǒng)),消聲器還應滿足相應的防潮、防火、耐高溫、耐油污、防腐蝕等要求。
第二節(jié) 消聲設計程序和方法
第5.2.1條 消聲設計應按下列步驟進行:
一、確定空氣動力機械(或系統(tǒng))的噪聲級和各倍頻帶聲壓級;
二、選定消聲器的裝設位置;
三、確定允許噪聲級和各倍頻帶的允許聲壓級,計算所需消聲量;
四、確定消聲器的類型;
五、選用或設計適用的消聲器。
第5.2.2條 需要消聲的空氣動力機械(或系統(tǒng))的噪聲級,以及63~8000Hz八個倍頻帶的聲壓級,可由測量、估算或查找資料的方法確定。
第5.2.3條 消聲器的裝設位置,應根據(jù)輻射噪聲的部位和傳播噪聲的途徑,按本規(guī)范第5.2.2條的規(guī)定選定。
第5.2.4條 允許噪聲級和各倍頻帶的允許聲壓級,應根據(jù)本規(guī)范第二章規(guī)定的噪聲限制值,由附表2.1確定。所需消聲量,應將按第5.2.2條規(guī)定求出的噪聲級與頻帶聲壓級,減去允許的噪聲級與頻帶聲壓級計算得出。
第5.2.5條 消聲器的類型,應根據(jù)所需消聲量空氣動力性能要求以及空氣動力設備管道中的防潮、耐高溫等特殊使用要求確定。
第5.2.6條 消聲器的型號選擇,應根據(jù)現(xiàn)有定型系列化消聲器的性能參數(shù)確定。有條件時,也可自行設計符合要求的消聲器。
第5.2.7條 工業(yè)企業(yè)中的通風空調消聲設計,除考慮聲源噪聲以及消聲器和各部件的消聲量外,還應計算管道系統(tǒng)各部件產(chǎn)生的氣流再生噪聲。當氣流再生噪聲對環(huán)境的影響超過噪聲限制值時,應降低氣流速度或簡化消聲器結構。
第三節(jié) 消聲器的選擇與設計
第5.3.1條 當噪聲呈中高頻寬帶特性時,消聲器的類型,可采用阻性形式。阻性消聲器的靜態(tài)消聲量,可按下式計算:公式

消聲系數(shù)表5.3.1

第5.3.2條 設計阻性消聲器,應防止高頻失效的影響。其上限截止頻率可按下式計算:
f=1.85(C/D) (5.3.2)
式中C——聲速,常溫常壓下可取340m/s;
D——消聲器內通道寬度(m)。
第5.3.3條 阻性消聲器結構型式的選擇,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當管道直徑不大于400mm時,可選用直管式消聲器。
二、當管道直徑大于400mm時,可選用片式消聲器。片式消聲器的片間距宜取100~200mm,片厚宜取50~150mm;通常可使片厚與片距相等。片式消聲器的A聲級消聲量可按15dB/m估算;其阻力系數(shù)可取為0.8。
三、當需要獲得比片式消聲器更高的高頻消聲量時,可選用折板式消聲器。折板式消聲器適用于壓力較高的高噪聲設備(如羅茨鼓風機等)消聲。折板式消聲器消聲片的彎折,應以視線不能透過為原則,折角不宜超過20°;其A聲級消聲量可按20dB/m估算,阻力系數(shù)可取為1.5~2.5。
四、當需要獲得較大消聲量和較小壓力損失時,可選用消聲通道為正弦波形、流線形、或菱形的聲流式消聲器。其阻力系數(shù)可在片式與折板式消聲器之間選取。
五、在通風管道系統(tǒng)中,可利用沿途的箱、室設計室式消聲器(即迷宮式消聲器)。通常,用隔斷分割的小室數(shù)宜取為3~5個。室式消聲器內的流速宜小于5m/s。
六、對風量不大,風速不高的通風空調系統(tǒng),可選用消聲彎頭。其氣流速度宜小于8m/s。
第5.3.4條 當噪聲呈明顯低中頻脈動特性時,或氣流通道內不宜使用阻性吸聲材料時(如空氣壓縮機進、排氣口,發(fā)動機排氣管道等),消聲器的類型可選用擴張室式。擴張室式消聲器的設計,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擴張室式消聲器的消聲量,可用增加擴張比(室與管的截面積比)的方法提高;其消聲頻率特性,可用改變室長的方法來調節(jié)。
二、將幾個擴張室串聯(lián)使用來增大消聲量時,各室長度不應相等。
三、為消除周期性通過頻率的聲波,應在室內插入長度分別等于室長的1/2與1/4的內接管。為保持良好的空氣動力性能,內接管宜采用穿孔率不小于30%的穿孔管連接起來。
四、擴張室式消聲器的內管管徑不宜過大,管徑超過400mm時,可采用多管式。
第5.3.5條 當噪聲呈低中頻特性時,消聲器的類型可采用共振式。共振式消聲器的設計,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單通道共振式消聲器,其通道直徑不宜超過250mm。對大流量系統(tǒng)可采用多通道,每一通道寬度可取100~200mm。
二、共振消聲器的共振器,各部分尺寸(長、寬、高)都應小于共振頻率波長的1/3;穿孔應集中在共振腔中部均勻分布;穿孔部分長度不宜超過共振頻率波長的1/12。
第5.3.6條 對于下列情形,消聲器的類型可選擇微穿孔金屬板式:
一、消聲器需在高溫條件下使用;
二、消聲器需經(jīng)受較高速度的氣流沖擊;
三、消聲器需經(jīng)受短時間的火焰噴射;
四、消聲器的壓力損失必須控制在很小的值;
五、消聲器不宜使用多孔吸聲材料而又需要在寬頻帶范圍內具有比較高的消聲量。
管式或片式微穿孔板消聲器在流速較低時,其壓力損失可忽略不計。當流速為15m/s時,管式消聲器的壓力損失可粗略取為10Pa。
第5.3.7條 高溫、高壓、高速排氣放空噪聲的消聲設計,一般可采用節(jié)流減壓、小孔噴注及節(jié)流減壓小孔噴注復合等排氣放空消聲器。排氣放空消聲器的設計,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節(jié)流減壓消聲器的節(jié)流級數(shù),應根據(jù)駐壓比確定,一般可取2~5級。對超高壓的情況,也可多至8級。
二、小孔噴注消聲器的孔徑宜為1~3mm,孔中心距應大于孔徑的5倍。總開孔面積應大于原排氣口面積的1.5~2倍。
三、節(jié)流減壓小孔噴注復合消聲器可由1~2級節(jié)流減壓加一級小孔噴注組成。
 
第六章 吸聲設計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第6.1.1條 吸聲設計適用于原有吸聲較少、混響聲較強的各類車間廠房的降噪處理。
降低以直達聲為主的噪聲,不宜采用吸聲處理為主要手段。
第6.1.2條 吸聲處理的A聲級降噪量,可按表6.1.2預估。
吸聲降噪量預估表表6.1.2

 
第6.1.3條 吸聲降噪效果并不隨吸聲處理面積成正比增加;進行吸聲設計,必須合理地確定吸聲處理面積。
第6.1.4條 進行吸聲設計,必須滿足防火、防潮、防腐、防塵等工藝與安全衛(wèi)生要求;同時,還應兼顧通風、采光、照明及裝修要求,注意埋件設置,做到施工方便,堅固耐用。
第二節(jié) 吸聲設計程序和方法
第6.2.1條 吸聲設計應按下列步驟進行:
一、確定吸聲處理前室內的噪聲級和各倍頻帶的聲壓級;
二、確定降噪地點的允許噪聲級和各倍頻帶的允許聲壓級,計算所需吸聲降噪量;
三、計算吸聲處理后應有的室內平均吸聲系數(shù);
四、確定吸聲材料(或結構)的類型、數(shù)量與安裝方式。
第6.2.2條 車間廠房吸聲處理前的室內噪聲級,以及125~4000Hz六個倍頻帶的聲壓級,可實測得出,也可按公式4.2.2計算或由圖6.2.1查得。
用公式4.2.2計算室內聲壓級時,室內吸聲處理前的平均吸聲系數(shù) (或總吸聲量A)可由計算求得,也可通過測量房間混響時間求得。
圖6.2.1室內相對聲壓級查算曲線

第6.2.3條 降噪地點的允許噪聲級和125~4000Hz六個倍頻帶的允許聲壓級,應根據(jù)本規(guī)范第二章的規(guī)定,由附表2.1確定。所需吸聲降噪量可將室內吸聲處理前的聲壓級減去允許聲壓級得出。
第6.2.4條 吸聲處理后的室內平均吸聲系數(shù),應根據(jù)所需吸聲降噪量以及吸聲處理前室內平均吸聲系數(shù),按下列公式計算(或由附表2.2查得):公式

采用室內總吸聲量計算,應按下式進行:
△ Lp=10lg(A2/A1) (6.4.2-2)
采用室內混響時間計算,應按下式進行: 
△ Lp=10lg(T1/T2) (6.2.4-3)
式中Lp——吸聲降噪量(dB);
    ——吸聲處理前、后的室內平均吸聲系數(shù);
    A1,A2——吸聲處理前、后的室內總吸聲量(m2 );
    T1,T2——吸聲處理前、后的室內混響時間(S)。
注:公式6.2.4可適用于≤0.5的場合。
第6.2.5條 吸聲材料(或吸聲結構)的種類、數(shù)量與安裝方式,應根據(jù)吸聲處理后所需的室內平均吸聲系數(shù)(或總吸聲量、混響時間)的要求,按本章第三節(jié)的有關規(guī)定確定。
第6.2.6條 吸聲設計的效果,可采用吸聲降噪量及室內工作人員的主觀感覺效果來評價。通常,吸聲降噪量應通過實測或計算吸聲處理前后室內相應位置的噪聲水平(A、C聲級及125~4000Hz六個倍頻帶聲壓級)來求得,也可通過測量混響時間、聲級衰減等方法求得吸聲降噪量。
第三節(jié) 吸聲構件的選擇與設計
第6.3.1條 吸聲構件的設計與選擇,應符合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則,并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中高頻噪聲的吸聲降噪設計,一般可采用20~50mm厚的常規(guī)成型吸聲板;當吸聲要求較高時,可采用50~80mm厚的超細玻璃棉等多孔吸聲材料,并加適當?shù)淖o面層。
二、寬頻帶噪聲的吸聲降噪設計,可在多孔材料后留50~100mm的空氣層,或采用80~150mm厚吸聲層。
三、低頻噪聲的吸聲降噪設計,可采用穿孔板共振吸聲結構,其板厚通常可取為2~5mm,孔徑可取為3~6mm,穿孔率宜小于5。
四、室內濕度較高,或有清潔要求的吸聲降噪設計,可采用薄膜復面的多孔材料或單、雙層微穿孔板吸聲結構,微穿孔板的板厚及孔徑均應不大于1mm,穿孔率可取0.5~3,總腔深可取50~200mm。
第6.3.2條 吸聲處理方式的選擇,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所需吸聲降噪量較高、房間面積較小的吸聲設計,宜對天花板、墻面同時作吸聲處理(如單獨的風機房,隔聲控制室等)。
二、所需吸聲降噪量較高,車間面積較大時,尤其是扁平狀大面積車間的吸聲設計,一般可只作平頂吸聲處理。
三、聲源集中在車間局部區(qū)域而噪聲影響整個車間時的吸聲設計,應在聲源所在區(qū)域的天花板及墻面作局部吸聲處理,且宜同時設置隔聲屏障。
四、吸聲降噪設計,通常應采用空間吸聲體的方式。吸聲體面積宜取房間平頂面積的40%左右,或室內總表面積的15%左右。空間吸聲體的懸掛高度宜低些,離聲源宜近些。
 
第七章 隔振設計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第7.1.1條 隔振降噪設計適用于產(chǎn)生較強振動或沖擊,從而引起固體聲傳播及振動輻射噪聲的機器設備的噪聲控制。當振動對操作者、機器設備運行或周圍環(huán)境產(chǎn)生影響與干擾時,也應進行隔振設計。
第7.1.2條 對隔振要求較高的車間或設備,應遠離振動較強的機器設備或其他振動源(如鐵路、公路干線)。
第7.1.3條 隔振裝置及支承結構型式,應根據(jù)機器設備的類型、振動強弱、擾動頻率等特點以及建筑、環(huán)境和操作者對噪聲振動的要求等因素確定。
第7.1.4條 各類場所的隔振設計目標值,應根據(jù)本規(guī)范第二章規(guī)定的噪聲限制值的要求確定;其振動值尚應符合國家現(xiàn)行的有關振動標準的規(guī)定。
第二節(jié) 隔振設計程序和方法
第7.2.1條 隔振降噪設計應按下列步驟進行:
一、確定所需的振動傳遞比(或隔振效率);
二、確定隔振元件的荷載、型號、大小和數(shù)量;
三、確定隔振系統(tǒng)的靜態(tài)壓縮量、頻率比以及固有頻率;
四、驗算隔振參量,估計隔振設計的降噪效果。
第7.2.2條 隔振設計所需的振動傳遞比(或隔振效率),應根據(jù)實測或估算得到的需隔振設備或地點的振動水平及機器設備的擾動頻率,設備型號規(guī)格、使用工況以及環(huán)境要求等因素確定。簡單隔振系統(tǒng)(質量彈簧系統(tǒng))的振動傳遞比,可按下式計算:

第7.2.3條 隔振元件的荷載、型號大小和數(shù)量的確定,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隔振元件承受的荷載,應根據(jù)設備(包括機組和機座)的重量、動態(tài)力的影響以及安裝時的過載等情況確定;
二、設備重量均勻分布時,每個隔振元件的荷載可將設備重量除以隔振元件數(shù)目得出。隔振元件的型號和大小可據(jù)此確定;
三、設備重量不均勻分布時,各個隔振元件的選擇,也可采用機座(混凝土塊或支架),并根據(jù)重心位置來調整支承點;
四、隔振元件的數(shù)量,一般宜取4~6個。
第7.2.4條 隔振系統(tǒng)靜態(tài)壓縮量、頻率比以及固有頻率的確定,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靜態(tài)壓縮量應根據(jù)振動傳遞比(或隔振效率)、設備穩(wěn)定性及操作方便等要求確定;
二、頻率比中的擾動頻率,通常可取為設備最低擾動頻率。頻率比應大于1.41,通常宜取2.5~4;嚴禁采用接近于1的頻率比;
三、隔振系統(tǒng)的固有頻率可根據(jù)擾動頻率及頻率比確定,并可按下式估算:

第7.2.5條 隔振參量的驗算在隔振系統(tǒng)確定之后進行,通常應包括振動傳遞比或隔振效率、靜態(tài)壓縮量、動態(tài)系數(shù)等參數(shù)的驗算;同時尚應包括對隔振的降噪效果作出的估計。 對于樓板上的隔振系統(tǒng),其樓下房間內的降噪量可用下式估算:
△  Lp≈△LVV≈20lg(1/Tr) (7.2.5)
式中△Lp——隔振前、后樓下房間內聲壓級的改變量(dB);
△LVV——隔振前、后樓板振動速度級的改變量(dB)。
第7.2.6條 下列情況的隔振設計,應進行更為詳細周密的計算與選擇:
一、隔振效率需要非常高(如η>97);
二、沖擊和周期性振動聯(lián)合產(chǎn)生強迫運動;
三、多向隔振。
第三節(jié) 隔振元件的選擇與設計
第7.3.1條 隔振元件(包括隔振墊層和隔振器)的選擇,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固有頻率為1~8Hz的振動隔絕,可選用金屬彈簧隔振器、空氣彈簧隔振器;
二、固有頻率為5~12Hz的振動隔絕,可選用剪切型橡膠隔振器、橡膠隔振墊(2~5層)或玻璃纖維板(50~150mm厚);
三、固有頻率為10~20Hz的振動隔絕,可選用橡膠隔振墊(1層)、金屬橡膠隔振器或金屬絲棉隔振器;
四、固有頻率大于15Hz的振動隔絕,可選用軟木,或壓縮型橡膠隔振器;
五、隔振元件的品種規(guī)格,可根據(jù)有關產(chǎn)品的技術性能參數(shù)選擇確定。
第7.3.2條 隔振系統(tǒng)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隔振系統(tǒng)的布置,宜采用對稱方式,各支點承受的荷載應相等;
二、對于機組(如風機、泵、柴油發(fā)電機等)不組成整體的情況,隔振元件對機組的支承必須通過公共機座實現(xiàn)。機組的公共機座應具有足夠的剛度;
三、對于需要降低固有頻率,提高隔振效率的情況,隔振元件可串聯(lián)使用;
四、小型(或輕型)機器設備的隔振元件,可直接設置在地坪或樓板上,通常不必另做設備基礎和地腳螺栓;
五、重心高的機器,或承受偶然碰撞的機器,可采用橫向穩(wěn)定裝置,但不得造成振動短路。
第7.3.3條 采用彈性連接,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下列管道系統(tǒng)的振動隔絕,應采用彈性連接:
1.風機送回風管的隔振,可采用帆布接頭,橡膠軟管以及隔振吊鉤(或支架);
2.泵、冷凍機、氣體壓縮機等管道系統(tǒng)的隔振,應采用橡膠軟管。輸送介質溫度
過高、壓力過高或者化學活性大的管道系統(tǒng),則應采用金屬軟管;
3電機等設備的電氣管線,應采用軟管線;
4.穿越樓板或墻的管道,應采用彈性材料隔開。
二、軟管的位置,應設置在振源附近和振動運動較小之處;
三、穿過隔振元件的螺栓,必須采用軟墊圈和軟套管與隔振元件相連結。
第7.3.4條 隔振機座應設置在機器設備與隔振元件之間,通常宜由型鋼或混凝土塊構成。需要制作安裝方便且自重較輕的隔振機座應采用鋼機架。需要剛性好、隔振系統(tǒng)重心低、系統(tǒng)的固有頻率低且隔振量大的機座,宜采用混凝土制作。混凝土機座重量不得小于機器重量,通常應有機器重量的2倍;對往覆式機器等,則宜取機器重量的3~5倍。鍛床、沖床等沖擊機器的隔振機座重量,應由傳至機座的動力和機器的容許運動來決定。
附錄一 本規(guī)范名詞解釋

 
附錄二 倍頻帶允許聲壓級查算表和室內吸聲降噪量估算表
(一)倍頻帶允許聲壓級查算表
根據(jù)本規(guī)范第二章所列噪聲A聲級限制值,可由附表2.1查得八個倍頻帶的允許聲壓級。

 
(二)室內吸聲降噪量估算表
根據(jù)吸聲處理前、后室內各頻帶平均吸聲系數(shù)與,可由附表2.2查得吸聲降噪量。
 

附錄三 本規(guī)范用詞說明
一、執(zhí)行本規(guī)范條文時,對于要求嚴格程度的用詞說明如下,以便在執(zhí)行中區(qū)別對待: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必須”; 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應”; 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宜”或“可”; 反面詞采用“不宜”。
二、條文中指明必須按其它有關標準和規(guī)范執(zhí)行的寫法為,“應按……執(zhí)行”或“應符合……要求或規(guī)定。”非必須按所指定的標準和規(guī)范執(zhí)行的寫法為“可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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